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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管理的基础是1982年的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CLOS 1982)。公约规定,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12海里以内的区域为领海。此外,各国还能开发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水域,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,这同样也适用于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底和大陆架,各国享有对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专有开发权。此外,一个国家如果能科学地证明它的大陆架延伸得更远——即大陆架在地质上与大陆持续相连——就也拥有对大陆架资源的专有开发权。
对于像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这样无人居住的岛屿而言,这一点尤其有意思。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都是距离南极洲东部以北1000千米处的小岛屿,位于凯尔盖朗深海高原这条绵延2000多千米的巨型海底山脉之上。正是有了它们,澳大利亚获得了超过250万平方米的地质开发区。现在澳大利亚拥有对这一区域的专有开发权。公约确实对此有所限制,但澳大利亚专属开发的区域仍可以覆盖从岛屿向外延伸350海里的水域。
《海洋法公约》被认为是关于海洋的宪法,目标是和平裁定所有国家的利益,但公约仍很年轻,管理国家主权和开发权以外海底区域(联合国语言中简称为“区域”)时,事实上还是以“人类共同的遗产”这一概念为基础的。公约意在确保环境得到保护,保证发展中国家也能享受这份共同的财富。
铿锵之词有时却收效甚微。一国可以合法扩大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时,共享的遗产就减少了。以挪威为例,因为布维岛这样一个距好望角2600千米、完全被冰覆盖又缺乏淡水的南大西洋小岛屿,挪威获得了50万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。法国也因拥有诸多遥远的岛屿,国土面积增大不少——就海底资源而言,法国是个“大国”。
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所有权确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各国通过委员会确立自己对原材料储备的所有权,这些储备有时候只有一部分能够探知,或只是可能存在——可以说是发现未来财富的未知机会。无主的区域越来越小,已经从占海底70%以上跌至43%。57%的海底已经被划分。随着国际区域的缩小,国际社会确保所有国家都有机会参与海洋开发,确保资源公平分配的能力也越来越弱。
这些规定只涉及海底,但大面积的海水和海上发生的一切也都需要法律规范。在经济区内,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适用国家法律;此外,公海的法律也适用,它也是国际法的一部分,但仍存在漏洞:无论是谁,只要抓住海盗就能拘留,但污染者、非法捕捞船队、恐怖分子、武器经销商、毒品走私贩和人贩子却只能由犯罪所在国家追捕。我们往往无法确定应负责的国际组织是哪个。从领土角度讲,公海不属于任何人,所以到开发时,公海变成属于所有人。因此我们很难参照其他国际问题来解决海洋保护问题,但也不是不可能,目前欧盟层面关于在公海建立保护区的协商也许可行。
来源:亲海公众号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EESLOI5e_fOjt_OVapABmA